未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哪些

时间:2023-11-20 作者:浙江律师

未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女:是指继父母未抚养继子女,继子女未赡养继父母。
下列情形可视为形成抚养关系:父母再婚时,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,由继父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,认定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,形成相互抚养关系。
父母再婚时,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,抚养费主要由生父母承担,但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,继父母在生活中照顾和抚养继子女,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七十二条
继父母与继子女间,不得虐待或者歧视。
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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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子女不满足法定抚养条件,继父母没有抚养过继子女、继子女也没有赡养过继父母,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。继父母与继子女间,不得虐待或者歧视。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法定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二条
继父母与继子女间,不得虐待或者歧视。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
第一千零七十一条
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
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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